(2012)临民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0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