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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昆山市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宁波波罗特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宁波波罗特光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369-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高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毅。被执行人宁波波罗特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金裕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波罗特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人民币142705元,并承担执行费20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波罗特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多晶硅3.72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建 江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