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太仓能博闻化工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联诚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能博闻化工有限公司,慈溪市联诚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82号原告:太仓能博闻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俞文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有忠,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联诚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陆国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能博闻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联诚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能博闻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