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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武汉金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江南阿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金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阿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大厦1单元5楼1号。法定代表人文建宇,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阿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1号1、2层8号。法定代表人谢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阿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阿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870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式计算)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阿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阿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1557元(含逾期付款利息25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