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终字第5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洁与范万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洁,范万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终字第5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洁。委托代理人郑传友,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万荣。上诉人陈洁因与被上诉人范万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2)新都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洁委托代理人郑传友,被上诉人范万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陈洁、范万荣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铺面租赁合同》,约定范万荣将其享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正因小区北街西二巷33-35号房屋(底楼)出租给陈洁用于个体经营电脑维修。该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系范万荣享有的拆迁安置房,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第一条约定:租金为每月6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三年,从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该条款末尾备注:三年期满,房租每年一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2012年1月至3月13日期间,范万荣以合同约定房租每年一定,且周边房屋租金上涨为由,三次向陈洁口头提出上涨租金至2000元/月。陈洁认为合同约定三年租期届满后,如范万荣续租才适用房租每年一定,并据此拒绝范万荣上涨租金的要求。2012年3月14日,陈洁拟定收款通知,通知范万荣领取按600元/月计算的2012年上半年房租3600元,并经过公证机关对其向范万荣邮寄送达收款通知的行为作出公证。2012年3月15日,双方就是否上涨租金问题发生争吵,范万荣又以陈洁未交租赁房屋水电费为由拉了房屋电闸,但之后不久即于当日恢复了供电。陈洁认为范万荣单方面上涨租金属违约行为,遂于2012年3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截至目前,本案租赁房屋仍由陈洁控制、使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范万荣主张双方仍按合同的租金600元/月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租赁合同主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范万荣向陈洁提出上涨租金的要求,其行为应视为其向陈洁发出的要求部分变更合同内容的邀约,陈洁未接受该邀约,故该邀约并不对陈洁产生拘束力。综观本案,范万荣在2012年3月15日短时间内拉了房屋电闸,此外并无妨碍陈洁行使合同权利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且本案租赁房屋至今仍由陈洁控制、使用,范万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表示同意按合同继续履行,故本案据此认定陈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其主张解除本案租赁合同并要求范万荣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洁承担。宣判后,陈洁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范万荣向陈洁支付因违约造成的装修损失17000元、另行寻找铺面所产生的实际损失20000元。主要理由为:范万荣在要求陈洁支付转让费被拒绝后擅自涨租金、拒收租金、擅自拉闸限电、张贴铺面转让广告、寻衅滋事并对陈洁进行人身威胁等行为致使陈洁无法正常经营,已根本违约,陈洁享有合同解除权,范万荣应当赔偿陈洁损失。被上诉人范万荣辩称,其是曾要求陈洁支付转让费,但后来仅要求涨租金,断电是因陈洁未交电费,而且只停电一个半小时。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洁与范万荣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本案中,范万荣虽曾向陈洁提出上涨租金的要求,但因陈洁未同意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双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执行。陈洁主张范万荣实施了拒收租金、擅自拉闸限电、张贴铺面转让广告、寻衅滋事并对其进行人身威胁等行为致使陈洁无法正常经营,已根本违约,但并未提交足以证明陈洁无法正常经营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审法院在查明案涉租赁房屋至今仍由陈洁控制,范万荣亦表示同意按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判决合同不予解除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由陈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楠代理审判员 叶 歆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