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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七妹与罗六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七妹,罗六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罗七妹,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罗六妹,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六妹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六妹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六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罗六妹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揭家68弄2号1栋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所有权变更为罗七妹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