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正民初字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62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燕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