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小利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双竹村村民委员会及双竹村第一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90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双竹村村民委员会及双竹村第一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24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利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履行传票,要求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的土地被征用,其土地补偿款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双竹村)之名存入金融机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双竹村)之名开户的存款16947.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