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何兴阳与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阳,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22号原告何兴阳,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2898。委托代理人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2751。被告李开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131X。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广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阳诉被告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阳撤回对被告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兴阳负担。审判员 桂春玲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