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崂王民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玉山与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宝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玉山;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宝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王民商初字第94号原告林玉山,男。委托代理人刘玉发,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曲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姚清山。被告孙宝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山与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新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