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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5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任长营与吴爱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营,吴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07-2号申请执行人:任长营。被执行人:吴爱仙。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95号任长营诉吴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爱仙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吴爱仙尚欠申请执行人任长营人民币368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20元、执行费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孟祥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