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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谌义和与魏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立忠,谌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立忠,农民。委托代理人景宝安,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义和,农民。上诉人魏立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2日,魏立忠向谌义和借款32万元,当时魏立忠向谌义和出具借条一张。魏立忠后来偿还谌义和25200元,下欠294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借条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亲笔所写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被告对下欠原告294800元借款应予偿还。被告虽提出所借款项是赌债,但被告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未提供充足证据,故被告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被告魏立忠偿还原告堪义和借款2948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722元,由被告魏立忠负担。判后,魏立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欠条上的款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赌博而欠下的赌债,依法不应受到保护。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一份其代理律师对一个名叫刘晓强的证人所做调查笔录,该笔录中刘晓强陈述2010年冬天魏立强因玩牌输给了谌议和三十多万元,打了欠条,但没有实际借给魏立强钱。对于该调查笔录,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有虚假成份,对刘晓强的证言不予认可,并辩称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被上诉人又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722元,由上诉人魏立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甄飞审 判 员  李岩代理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