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方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2012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俞頠、记录员江帆,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于2007年年初至2011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紫花苑物管处副主任的职务之便,采用签协议不提供发票,不入公司账的手段,将多位业主的停车费共计人民币49500元截留并占为己有。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已向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某、发生情况报告表、情况说明、证明、协议书、收款收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雄信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