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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正锋与温州市威达标准件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锋,温州市威达标准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锋。委托代理人:黎斌。被执行人温州市威达标准件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林庭,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正锋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威达标准件厂工伤损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永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温州市威达标准件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偿还申请人刘正锋12860元,余款20000元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前、2012年11月30日前,各偿还1万元。如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偿还赔偿款,则申请人放弃余款的请求。2、若被执行人逾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凭(2012)温龙永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就未付款项请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另被执行人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024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