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诉成都联众合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联众合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镇西镇中心街197号5幢。法定代表人黄崇友,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姝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联众合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桂西路16号1栋1楼196号。法定代表人邓英,成都联众合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霖,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联众合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威远县黄老五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