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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吴木进与吴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木进,吴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吴木进,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旺盛,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林,男,53岁,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木进诉被告吴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木进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木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木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木进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