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富存与郑斌、陈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存,郑斌,陈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李富存(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01290932),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09140914),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金飞(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005044528),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存诉被告郑斌、陈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李富存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