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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冯泮强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冯泮强,居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远糖酒批发超市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马山,居民。被告杨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泮强与被告杨磊买卖饮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泮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泮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泮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本院已免受。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戚峰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