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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敏珠与郑斌、陈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珠,郑斌,陈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徐敏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09140923),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09140914),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金飞(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005044528),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珠诉被告郑斌、陈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0元,由原告徐敏珠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