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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福文与胜利油田欧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福文;胜利油田欧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147号原告王福文,无业。被告胜利油田欧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法定代表人苏增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文与被告胜利油田欧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文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8元,减半收取33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