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钟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简阳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为了打猎,从网上购买了二支射钉枪(已安装卡口);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汽车总站出口钟某甲经营的“公牛装饰开关五金店”购买了钢管;又到双流县白沙镇政文街5号钟某乙经营的杂货铺购买了射钉弹和铁砂子。后被告人钟某某将购买的二支射钉器和钢管进行了组装。同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92**现代轿车,搭乘汪某某、徐某某来到简阳市三岔镇好桅村1组打鸟时,被简阳市公安局三岔派出所的巡逻民警挡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2支改装后的枪支、3支黑色枪管、88颗射钉弹以及铁砂1.96千克。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经鉴定,上述二支改装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检查笔录、平面图、照片,称量记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简阳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痕迹鉴定书,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信息,证人汪某某、徐某某、钟某甲、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将二支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非制式枪支、黑色枪管、射钉弹以及铁砂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英人民陪审员 罗小琴人民陪审员 曹晓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