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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阔姗姗、王利鹏等与张玉林、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阔姗姗;王利鹏;赵晓霞;杨立强;张玉林;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579号 申请人:阔姗姗,女,住河北省长恒县。 申请人:王利鹏,男,住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人:赵晓霞,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申请人:杨立强,男,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张玉林,男,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隆盛果品市场院内。 申请人阔姗姗、王利鹏、赵晓霞、杨利强与被申请人张玉林、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玉林驾驶的冀JA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XX**号重型厢式全挂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玉林驾驶的冀冀JAXX**重型半挂牵引车、冀冀JXX**重型厢式全挂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道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