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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景年江、孟庆生、李永秀、魏茂礼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景年江,孟庆生,李永秀,魏茂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21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恩,男,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景年江,男,农民。被执行人孟庆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永秀,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茂礼,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年江、孟庆生、李永秀、魏茂礼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