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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刘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