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尚志刚、郭树国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尚志刚,郭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尚志刚,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树国,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尚志刚、郭树国买卖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56294.5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4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尚志刚、郭树国的执行。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