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南借款合同纠纷有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吴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芦溪路33号。法定代表人:曾永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德全,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9元,由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萍审 判 员 伏诗祥人民陪审员 蔡明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