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鹿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鹿邑县建工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鹿邑县建工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鹿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鹿邑县建工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完颜建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杰,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微特技术开发公司)诉被告鹿邑县建工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邑建筑材料检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鹿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鹿邑建筑材料检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周民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微特技术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微特技术开发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微特技术开发公司撤回对鹿邑建筑材料检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俊英审判员  孙永连审判员  李伍班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书记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