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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