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