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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张胜与唐小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唐小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25号原告张胜,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唐小海,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诉被告唐小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胜负担。审判员  徐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