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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知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勇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8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文伟,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勇,系桐乡市叮当百货店经营者(据原告诉状)。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建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蕾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