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光良与陈文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光良;陈文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叶光良。被执行人陈文锋。申请执行人叶光良与被执行人陈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调确字第26号确认决定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陈文锋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偿还申请人叶光良30000元,余款108000元分期偿还,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前偿还18000元,于2012年10月17日、2012年11月17日前各偿还15000元,于2012年12月17日、2013年1月17日、2013年2月17日前各偿还20000元。如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偿还赔偿款,则申请人放弃余款的请求。2、若被执行人逾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凭(2012)温龙调字第26号确认决定书内容就未付款项请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59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