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