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平,郭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杨小平,郭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125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被执行人杨小平,男。被执行人郭树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小平,郭树兰下银行存款捌佰伍拾元整(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