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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知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海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海浩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2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浩,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系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世纪心美超市业主(根据原告诉状)。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海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