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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庆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方小兰、杨顺林等与龙泉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方小兰;杨顺林;杨顺吉;龙泉市人民政府;杨美玲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丽庆行初字第6号 原告(民事原告)方小兰,女,汉族,1931年10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 原告(民事原告)杨顺林,男,汉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住龙泉市。 原告(民事原告)杨顺吉,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龙泉市。 原告(民事原告)杨美贞(曾用名杨美珍),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龙泉市龙渊街道大洋小区30幢一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季柏林,任市长。 第三人(民事被告)杨美玲(曾用名杨梅玲),女,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龙泉市。 委托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兰、杨顺林、杨顺吉、杨美贞不服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杨美玲房屋行政登记及所有权确认一案中,原告方小兰、杨顺林、杨顺吉、杨美贞以该纠纷已与第三人杨美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小兰、杨顺林、杨顺吉、杨美贞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小兰、杨顺林、杨顺吉、杨美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小兰、杨顺林、杨顺吉、杨美贞承担。 审 判 长  杨进江 审 判 员  吴绍岳 人民陪审员  周小礼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建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