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奎锋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奎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6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奎锋,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彬县人,住彬县。2012年6月1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2012年9月1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奎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奎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奎锋于2008年4月15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同年5月5日收到信用卡并激活使用。其主卡卡号51×××80,副卡卡号42×××18。截止2009年12月6日,该账户共透支本金23122.5元。2009年1月12日至2012年6月5日期间,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信用卡中心向曹奎锋多次催收欠款未果。2012年6月11日,曹奎锋在民生银行投案。其账户总欠款56065.72元,其中本金23122.5元,利息8944.85元,滞纳金23998.37元。2012年6月5日,曹奎锋亲属代偿30000元,其余26065.72民生银行已减免。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奎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消费记录、催收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还款证明;2、被告人曹奎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奎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奎锋自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奎锋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奎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