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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倪斌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倪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204104619),男,1972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茂蓬、曹玲珑,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18166-7),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东区1号楼12层。代表人:许甬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伟荣,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斌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倪斌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