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9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9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2年6月7日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治安拘留15天。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7月2日被羁押,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2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以每月1,800元的工资受雇于他人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潭海酒店旁的夜色星空电玩城内从事收银、换币等工作。该夜色星空电玩城内摆放有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赌博游戏机有八个卡位,可同时供8人赌博)。2012年7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将被告人刘某查获,现场查获赌博机一台、赌资30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赌具游戏机一台予以销毁;赌资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苏 重 彬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洁书记员 周航宇(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