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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陈某,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刘某在银行存款或在青州市玲珑山北路2258号新汽配城4号楼景鑫高压油管厂内的缩管机一台、电脑一台及其他财产共计四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刘某在银行的存款或在青州市玲珑山北路2258号新汽配城4号楼景鑫高压油管厂内的缩管机一台、电脑一台及其他财产共计四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二、原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原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原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原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