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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松执民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阙吉龙与杨军37岁汉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玉泉小区2幢8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松执民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阙吉龙,47岁,汉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新华三区1幢6号。身份证号码:332528196409250013被执行人:杨军37岁汉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玉泉小区2幢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2月22日丽水松阳法院(2012)丽松商初字第00032号调解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杨军在松阳县公安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杨军在松阳县公安局月工资收入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德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