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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张修诰与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西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修诰;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148号原告张修诰(曾用名张拉),男,1940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刘松君,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西村。法定代表人于永海,村主任。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修诰诉称,原告原系被告村的村民,1958年外出到吉林省工作,家中有房屋3间及院落1处。因原告年事已高,想回原藉居住,发现原告的房屋被被告出租给他人使用,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村委会负责人员以不知详情为由未予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被告村中的房屋3间及院落。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西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原告的房屋已由村委会翻建,村委会同意将翻建后的6间房屋及小院返还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西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房屋6间及小院(东至宋显辉住房,西至街,南至街,北至2米小路),于2012年9月30日前交付,上述房屋及土地如有权属争议,由被告村委会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