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江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马文萍与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广业控股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萍,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安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金先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653号原告马文萍。委托代理人刘成林、曾瑞胜(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史培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金先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吴金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临安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404号。法定代表人金先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祥符镇莫干山路1387号。法定代表人吴玉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二区青莼小区2号。法定代表人金先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先根。七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卫、陈新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萍诉被告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萍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9元,由原告马文萍承担。审 判 长  叶文军人民陪审员  赖雪珂人民陪审员  华海凤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娄移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