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十堰双骏工贸有限公司与易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双骏工贸有限公司,易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71号原告十堰双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汽配城富桥区*栋****号。法定代表人颜德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易光伟。原告十堰双骏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双骏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双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65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十堰双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605.75元。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