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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张某,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史晓波,女,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左某,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乐亭县,现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义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