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张某,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史晓波,女,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左某,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乐亭县,现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义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