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沈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37.5元,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4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