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刑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韩云龙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冀刑执字第1025号罪犯韩云龙。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沧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云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2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8月31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五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云龙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韩云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1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齐志勉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锁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