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郭磊与王建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磊,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郭磊被执行人王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国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建国与聂静莲系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建国配偶聂静莲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