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鹏,女,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赵某之父),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亚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