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遂法诉前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20-01-09
案件名称
符某、朱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某;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遂法诉前保字第74号申请人符某,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遂溪县。被申请人朱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址:海南省万宁市。申请人符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某驾驶的琼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某驾驶的琼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遂溪县公安局停车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放行。二、查封申请人符某提供担保的属李秋所有的粤G×××××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李秋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