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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星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小区358栋。机构代码:72978301-1 法定代表人甘瑞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琳,女,1983年6月20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